此
國際法院於
法院確認:
- 根據卡尼亞斯-赫雷斯條約 (1858),聖胡安河是尼加拉瓜的主權。
- 哥斯大黎加保有永久的商業自由航行權。
- 除非有特定情況,否則不得行使武裝警察航行權。
- 尼加拉瓜不得阻礙或人為抬高哥斯大黎加行使權利的成本。
然而,對於三部曲而言,最重要的是判決未提及的內容:
儘管在該戰役期間(1856 年至 1857 年),哥斯大黎加行使了對該河流的完全軍事控制、俘獲了敵人的蒸汽船、建立了哨所和路線,並執行了有效的主權行動,但沒有任何哥斯大黎加的法律論點使用過境戰役的歷史證據。
歷史的沉默——始於 19 世紀並在第二共和國時期制度化——將一個本可以加強哥斯大黎加一個多世紀的地位的章節排除在國際訴訟之外。
本案清楚地表明了沉默之水的中心論點:
當一個國家放棄自己的歷史時,它就會失去捍衛自己未來的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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